《中国影视蓝皮书》:五年征程,整装再出发******
光明网讯(记者 陈凡玉)2023年1月1日,《中国电影蓝皮书2022》《中国电视剧蓝皮书2022》(下称《影视蓝皮书2022》)于第九届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西影特别单元举行新书首发仪式。
《中国影视蓝皮书》是由北京大学影视戏剧研究中心与浙江大学国际影视发展研究院合作推出的年度“影响力影视剧”案例报告,由北京大学陈旭光教授与浙江大学范志忠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影视蓝皮书2022》为蓝皮书系列丛书的第五套,今年是蓝皮书评选活动的第五年。五年间,影视蓝皮书系列承担起了见证“年度影像发展史”、分析“年度影响力”个案、架通产学研一体化的桥梁等重要作用,在学界业界和社会上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
在新书首发仪式上,陈旭光对《中国影视蓝皮书》的历史、发展和未来做了主旨报告。他认为,中国电影进入“互联网+”新时代,以短视频营销等为代表的新型媒介影响着中国电影的生产与传播,而中国电影代际导演也呈现出老中青共同奋进,共建中国电影的格局。总体来讲,新主流电影与想象力消费类电影共同并行是近年来中国电影发展的重要现象。电视剧方面,新主流电视剧探索单元剧的叙事策略,具有宏大叙事的开拓精神,尝试以小人物视角来展现时代巨变,创新乡土人情的新风貌。产业方面,剧场模式发展强势,网台共生关系形成。
据悉,2022年度“十大影响力电影”与“十大影响力电视剧”评选工作暨《中国电影蓝皮书2023》《中国电视剧蓝皮书2023》的编撰工作,也已于1月3日正式启动。今年,《影视蓝皮书2023》将以“影响力”为关键词,经过三轮严格筛选,选出“2022年最具代表性的10部电影及电视剧作品”。评选先由影迷剧迷在线上进行大规模投票,从40部初名单中评选出各30部影视作品,再经北大、浙大的学生代表选出20佳,最后综合全国50位影视学者、评论家的意见决定最终的十佳作品。
《影视蓝皮书2023》将以评选出的十佳作品为个案,深入剖析中国电影、电视剧行业年度10大重要现象,归纳2022年度中国影视产业创作与发展的特征和规律,以此见证并推助中国影视创作的质量提升、影视产业的升级换代与电影工业美学的理论建构。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